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患者利益,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提高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廉洁行医 行为
第二条 医务人员要文明行医、礼貌待患。认真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训斥病人,更不准和病人发生争吵。
第三条 严格执行各项医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医护质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医院出具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的规定,禁止出具各种假证明(假病历、假化验单、假报告及假查体表)。
第五条 加强经济管理,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一切收费项目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管理,任何科室或个人均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六条 严格按照医院收费标准收费,任何科室不得巧立名目或私自更改医院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本院职工均不得接受病人或家属吃请,不得收受红包,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病人及其家属索要钱物。
第八条 本院医务人员严禁在院外设点看病或私自外出行医。
第九条 医务人员经批准外出从事会诊、讲学、医疗协作等活动时,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准向对方索取钱物,更不准将应上缴医院的款项据为己有。
第十条 凡能在本院完成的就诊、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项目,不准介绍到其他医疗机构,不准介绍或暗示病人到院外取药。
第十一条 医院新特药一律经药事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药库统一采购,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在科室代售药品。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公费医疗规定,严禁利用病人帐号开“搭车药”、“搭车检查”。严禁漏收费。
第十三条 杜绝为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检查要有适应症。
第十四条 在业务活动中的让利、折扣一律明示归公。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必须提高医疗水平,改善服务态度,热情服务于病人。
罚则
第十六条 违犯本规定第二章各条款,罚当事人100元;顶撞领导,罚款100元;本院职工之间发生争吵,双方各罚款100元;骂人罚款200元,打架罚款500元。澄清事实后给主要责任者加倍罚款;给医院造成严重影响的从严从重另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因执行制度和规程不严,出现医疗事故或差错并引起医疗纠纷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犯本规定第五条者,给予当事科室或个人所收现金十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犯本规定第六条者,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加倍处罚。
第二十条 违犯本规定第七条者,除照价赔偿或退回病人钱物外,给予当事人十倍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犯本规定第八条者,按医院有关文件执行,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违犯本规定第九条者,除给予批评教育,收回非法所得外,加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犯本规定第十条者,医院将给予当事职工药品价值、检查、治疗费用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犯本规定第十一条者,一经查实,处以药品价值十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犯本规定第十二条者,医院将给予当事人十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犯本规定第十三条者,将给予所做检查费用十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犯本规定第十四条者,以贪污论处并加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一年内凡受到不同病人三次以上投诉者(含三次),经核实后工作人员确有责任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进行处罚,并给以待岗处罚。
第二十九条 科室如出现3人次以上违犯本规定者,除按规定条款处罚外,当年不得评为先进科室。
第三十条 中层以上干部违犯本规定者,除按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免职。
处罚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按《医院处罚规定》执行。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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